本報訊(記者 李鐵柱)在參加單位組織的拓展訓練時,李女士不幸摔傷并導致傷殘10級。李女士將承接項目的培訓學校起訴到北京市昌平法院,要求賠償各項費用共計41萬余元。昨天上午,培訓學校一方同意賠付李女士各項損失共計25萬元。
李女士是昌平一家公司的職員。2017年公司與一培訓學校簽訂協議,由培訓學校對公司職員開展培訓。
李女士稱培訓那天,她站在一個大概6米多高的地方進行消防逃生體驗。在下落過程中她突然覺得特別痛,然后就發現自己骨折了。
受傷后,經醫生診斷,本次摔傷導致李女士多處受傷,構成10級傷殘。李女士將該培訓學校訴至北京市昌平法院,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、傷殘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41萬余元。
李女士認為,自己是在接受訓練時受傷的,因此,受傷導致的所有損失,均應當由培訓學校承擔。
對于李女士的訴求,培訓學校認為,李女士出現事故并不是因為學校保障不當出現的,只能說是一次意外。庭審過后,雙方經協調,培訓學校一方同意賠付李女士各項損失共計25萬元,訴訟費和之后產生的費用均由李女士承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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